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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下发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5月—10月为集中治理阶段

日前潍坊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 《潍坊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面向全市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文化培训的机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四部门将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方向的错误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坚决纠正部分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应试”导向培训的问题;引导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 面发展。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文化培训的机构:无证无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无证有照(取得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依法取得办 学许可证)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依法取得许可证、登记证的教育培训机构 。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市级指导,县级为主,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原则, 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 、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治理。

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上级教育部门进行督查。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培训机构白名单》,向社会公布合法规范培训机构名单;建立《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布无证无照办学、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名单。

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汇总上报县级教育局部门,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在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4月份为全面排查阶段,5月—10月为集中治理阶段,对排查阶段及后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6月, 潍坊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根据通知要求,集中治理阶段,对排查阶段及后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相关证照,尽快使其合法办学;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申办证照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 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 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教育培训业务;拒不整改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坚决纠正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进行提分、升学等学科培训效果的夸大宣传、 虚假宣传,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要求进行备案,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 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备案一致,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坚决查处部分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 、“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5月),各县市区在继续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有效的管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研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举措,构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